第一条 为了促进委员调研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委员调研效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调研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委员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学习提高,积极建言献策,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委员调研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社情民意,提出意见建议,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委员调研的主要内容: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实施以及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委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成就;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等。
第五条 委员调研工作坚持统筹安排、统一组织、上下协作、轻车简从、周到服务的原则。
第六条 围绕区委、区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要议题以及人民群众和政协委员关注的问题,确定调研题目。调研题目由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报区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后,由相关专门委员会组织委员开展调研工作。专门委员会可以单独或联合组织调研组。
第七条 区政协开展的综合性调研活动,由区政协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相关专门委员会协助。
第八条 街道政协工作联络委员会按照安排协助或参与区政协组织的调研工作,也可在征得区政协分管领导或相关专门委员会分管领导同意后,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区政协委员对本辖区街道、社区工作进行调研。
第九条 区政协专门委员会或办公室要根据调研计划,围绕调研内容,提前与相关单位协商制定调研日程,按照好、中、差相结合的原则,确定调研点,做好前期筹备工作和调研过程中的服务工作。
第十条 区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调研活动,一般应提前5天通知相关委员,委员应按要求积极参加,若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要提前向相关专委会或办公室请假,并获得批准,否则视为无故缺席。
第十一条 区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调研活动,区政协办公室一般应提前5天函告区政府分管被调研工作的领导。
第十二条 调研活动一般采取情况介绍、实地考察、座谈、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调研活动结束时,应与有关领导和被调研单位负责人交换意见,就被调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调研活动结束后,相关委室应形成调研报告,经区政协办公室审改,秘书长审核,报分管领导审签,通过区政协《调研与建议》印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相关领导及区级相关单位参阅,重要的报告可提请主席会议审议,报主席审签。
第十四条 区政协办公室根据调研计划,安排区政协及其专委会组织的调研活动经费。街道政协工作联络委员会组织的调研活动所需经费,由街道办事处解决。
第十五条 本规则经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