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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动产登记纠纷诉源治理的建议
双击自动滚屏 添加时间:2019/11/29 【浏览字体: 收藏本页   复制给好友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不动产登记纠纷,主要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由开发企业或企事业单位建设的房屋,因种种原因,导致业主无法办理产权证书或办证严重迟延所引起的矛盾纠纷。据统计,市辖三区涉及不动产登记矛盾纠纷突出的楼盘总量不低于150个,涉及业主不低于5万户,涉及人数不低于15万人。长期以来,涉房矛盾纠纷不断积压,致使大量案件涌入两级法院,加剧了人民法院人案矛盾,业主群访、非访频繁发生,更成为党委、政府重大社会风险化解、信访维稳工作的痛点和难点。为此建议:

一是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议党委、政府迅速成立集中统一处理不动产登记纠纷遗留问题的专门机构,配备专人专班负责规划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纠纷的具体处理,统一处遗政策和解决方案。探索将不动产登记纠纷诉源治理工作作为对县(市、区)、乡镇(街道)目标考核的一级考核指标,将万人起诉变化率、矛盾纠纷化解率作为二级考核指标,营造起“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多元共治、司法保障”的矛盾纠纷社会治理新格局。

二是严格履职强化监管。建议凡新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手续不完善的,规划部门不得为其发放规划许可、不得通过规划核实;建设项目违法违规未处置到位的、土地出让金和税费未缴清的,房管部门不得发放房屋预售许可、办理销售备案,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国土部门要加强土地利用监管,坚持净地出让,积极防范和从严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把好土地验收关、不动产登记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巡查,坚决制止违法建设。各自抽调力量共同组建房地产纠纷的联调共治队伍,共同参与市、区法院线上APP多元调解三方平台,实现在纠纷发生的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就地调解矛盾纠纷。

三是提高行业准入标准。市、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等职能部门要在招商引资条件、土地出让、建设规划、商品房预售等各个行政许可、行政监管环节设置高门槛、执行高标准,预防和杜绝“蛇吞象”、“空手套白狼”式的破坏性开发建设,从根本上维护市场各方参与主体的合法权利。要同步建立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纠纷预警机制,将涉诉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楼盘的违约、违规和违法信息及时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进行信用评价,并向社会公开公示。

四是整合基层调解资源。建立房地产纠纷专门调解组织,提高专业化水平,明确市房产中介调委会、市物业纠纷调委会作为房地产纠纷行业的专门调解组织,共同承担起市辖三区房地产纠纷的诉源治理和调解工作,同时开展专门培训并适时开展巡回调解,共同做大做强社会调解力量,真正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丰富纠纷解决渠道,改变目前纠纷解决主要靠上访、信访或法院诉讼的单一解决模式。

五是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行政职能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的合作交流,涉房地产的各行政职能部门推荐业务素质好、实践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以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身份参与两级法院房地产纠纷的调解和审理,对审判中发现的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监管中的不规范、隐患及漏洞,市、区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建议、座谈交流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共同提升房地产纠纷的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水平。

(社会和法制委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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