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主席会议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区政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召集和主持
1、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区政协党组副书记和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负责人列席会议。
2、会议一般每月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也可以取消。
3、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二、主要职责和任务
4、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及业务知识,学习经济、科技和现代管理知识;研究部署政协学习工作。
5、讨论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受本届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区政协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
6、协商区委、区政府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大政方针的重要部署,重大投资项目和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7、协商重要人事安排方案。
8、听取区委、区政府相关领导及有关部门的情况通报,协商讨论关系人民群众生活的医疗、卫生、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调整和协调、处理统一战线各方面的关系及人民政协内部合作的重要事项、重要的地方性规章制度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9、审议以区政协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区委、区人民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及本会重要的调查、视察报告和提案。
10、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程、议程,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文件,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
11、审议政协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工作及活动方案。
12、审议本届区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的调整、增补以及下届区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13、审议区政协工作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和专门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14、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15、协调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团结合作。
16、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三、工作程序和方法
17、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提出,也可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提出,报主席决定。
18、主席会议一般应提前四天通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按会议议题作好准备、按时参会。
19、主席会议需请区委、区政府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作情况通报时,秘书长应作好协调,区政协办公室应提前与区委办、政府办或相关单位联系。
20、主席会议必须有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过半数到会方能举行。
21、主席会议成员在会前要根据会议议题作好充分准备,会中要积极开展协商讨论,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需作出决定的事项,由主席集中多数人的意见决定。
22、主席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保密的,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23、主席会议应指定专人作好记录,并视情况及时整理编发会议纪要或简报,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印送区委、区政府及有关单位、人员。
四、会议纪律
24、每次主席会议,主席会议成员原则上必须参加,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应提前一天向主席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到会视为无故缺席。
25、主席会议成员要按时按要求参加会议,不迟到早退,不从事与会议议题无关的工作。
26、主席会议工作人员应作好主席会议参会人员的出勤登记,对主席会议成员参会情况,每年底分别在主席会议和常委会议上通报。
五、附则
27、本规则经区政协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