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主席会议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区政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召集和主持
第一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条 会议一般每月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三条 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二章 主要职责和任务
第四条 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及业务知识,学习经济、科技和现代管理知识。研究部署政协工作。
第五条 讨论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受本届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区政协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
第六条 协商区委、区政府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大政方针的重要部署,重大投资项目和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第七条 协商重要人事安排方案。
第八条 听取区委、区政府相关领导及有关部门的情况通报,协商讨论关系人民群众生活的医疗、卫生、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调整和协调、处理统一战线各方面的关系及人民政协内部合作的重要事项、重要的地方性规章制度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审议以区政协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区委、区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及本会重要的调查、视察报告和提案。
第十条 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程、议程,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文件,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
第十一条 审议政协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工作及活动方案。
第十二条 审议本届区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的调整、增补以及下届区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十三条 审议区政协工作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和专门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第十四条 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第十五条 协调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团结合作。
第十六条 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十七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提出,也可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提出,报主席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