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政协南充市顺庆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政协四川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政协南充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的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中共南充市顺庆区委的领导下,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促进参加政协南充市顺庆区委员会的各党派、各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积极促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南充市顺庆区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南充市顺庆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南充市顺庆区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南充市顺庆区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四条 政协南充市顺庆区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协商决定下届政协南充市顺庆区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政协南充市顺庆区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二)召集并主持政协南充市顺庆区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三)组织实施政协章程中对地方政协规定的任务和政协全国委员会作出的全国性的决议、政协四川省委员会作出的全省性的决议、政协南充市委员会作出的全市性决议;执行政协南充市顺庆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政协南充市顺庆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中共南充市顺庆区委、南充市顺庆区人大常委会、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发生变动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南充市顺庆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六)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政协南充市顺庆区委员会副秘书长。
(七)决定政协南充市顺庆区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八)根据政协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政协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全国性的决议、政协四川省委员会全省性的决议、政协南充市委员会全市性的决议、政协南充市顺庆区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确定,于会前7天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政协南充市顺庆区委员会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政协南充市顺庆区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协商讨论中共南充市顺庆区委、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的重大政策、措施以及统一战线和群众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有关部门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提交政协南充市顺庆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四)审议重要的建议案、调查报告、提案、视察报告和其它报告;
(五)决定区政协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六)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政协南充市顺庆区委员会的副秘书长;
(七)听取并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总结报告;
(八)审议常务委员会职权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政协南充市顺庆区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及与议程有关的人员列席。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领导,在顺庆城区的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委员、市政协委员、区政协委员列席;视会议内容和需要邀请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参加。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它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五条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可由党派、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和小组推举代表发言,也可由个人或数人联名发言。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必须请假。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座谈会,由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人员参加,就某项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文 件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主席委托的副主席或秘书长签发,以政协南充市顺庆区委员会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除保密事项外一般应作新闻报道,并编发会议简报或会议纪要。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经政协南充市顺庆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